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
 

当前位置:交易指南-〉二手车交易相关规定-〉交易须知

 
 
《机动车过户登记须知》
 
  凡在本市场办理旧机动车过户手续的客户应注意以下几点:
  一、所需相关材料
  (一)出售方应提供:
  l、车辆行驶证
  2、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 (无登记证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正本、IC卡或私人身份证、户口簿)
  3、车辆购置证
  4、养路费证
  5、车船使用税证
  6、营运车辆营运证
  7、按要求在相关表格材料上盖章或签字
  (二)买入方应提供
  1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私人户口簿、身份证
  2、按需求在相关表格材料上盖章或签字
  二、特殊车辆应另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过户
  (一)本市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,台湾居民“Z”字号牌车辆和外国人车辆以及领事馆号牌车辆,过户时还须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》。
  (二)本市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,台湾居民的“Z”字号牌车辆和外国人的外籍号牌及顿馆号牌车辆过户,过入方须提供上牌额度以及车主本人护照复印件。
  (三)公务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三年方可办理过户;未满三年办理过户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,计算日期按《行驶》初次登记日期计算。
  (四)留学回国人员和特批的自备车,摩托车、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方可办理过户;未满五年过户的,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。
  (五)单位车辆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二年方可过户给个人,未满二年过户给个人的,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,计算日期按《行驶征》初次之日起算。
  三、下列情况不得过户登记
  (一)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事项不一致
  (二)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
  (三)机动车办理了抵债登记
  (四)机动车或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,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。
  (五)达到报废期限前1个月的车辆。
  (六)其他规定不予过户的车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OO三年五月
 
 
关闭
 
 

COPYRIGHT 2004 版权所有: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