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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实施“旧机动车出让承诺书”的通知》
 

各二手(旧)机动车交易市场:
  根据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“旧机动车出让承诺书”的要求,从2003年6月1日起,本市旧机动车交易同时必须提供“旧机动车出让承诺书”,有关要求如下:
  一、各旧机动车经纪(经营)公司在办理旧机动车交易手续提交有关材料时,须同时提供“旧机动车出让承诺书”,否则不予受理。
  二、旧机动车出让人应如实填写“旧机动车出让承诺书”有关内容,对承认内容签章认可:经纪(经营)对“旧机动出让承诺书”的内容进行核实,确认无误,并愿为由此导致的后果,承担先行赔偿责任。在“旧机动车出让承诺书”的反面粘贴交易发票。
  三、各交易市场在实施本通知前,做好宣传工作,并落实专人负责“旧机动车出让承诺书”的发放和保管工作,以备核查。

附样张: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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